反悔期

反悔期

出自直銷世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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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Cooling-off Period)

即反悔退貨條款中所明訂的允許反悔退貨的天數。通常只要不是再銷售公司特別固定的場合所簽妥之購買合約,都會規定購物者在三個月營業日有權取消該購買協定。因各國商業環境及交易習慣不同,所以反悔期的天數長短亦有不同。在台灣,有的公司規定為七天,有的公司則規定十四天。

各國反悔期的規定

1、反悔時限——比較主要國家的法律規定,消費者主張反悔權的時間段有長有短,奧地利、法國、德國、英國、意大利、比利時、荷蘭、葡萄牙、西班牙、瑞士等歐洲國家爲7天,匈牙利是8天,韓國的單層次直銷為10天,多層次傳銷是20天。美國的時間較短,只有3個工作日。各國對反悔時限的規定,基本秉持這樣的理念:在保護消費者的同時,考慮經營者利益,不制定過長的反悔期,以免使交易一直處於無法確定的非穩定狀態。

2、起算時點——對於起算的時間基準,各國認識各異,美國聯邦冷靜期法的確認起點為,達成交易日始,馬來西亞是「自簽訂直銷合同之日起第二天」開始計時,德國以合同簽訂時起算,其「消費者自簽訂合同之日起7天內可以退貨」的條文,即為此義,韓國規定單層次直銷的反悔時限(1)自合同簽訂之日起,(2)如果送貨日期晚於合同簽訂日期的話,自送貨日期之日起10天之內。

而就多層次傳銷的反悔時限規定:「(1)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0天之內,(2)如果送貨日期晚於合同簽訂日期的話,自送貨日期之日起20天之內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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